浏览数量: 197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3-07-06 来源: 本站
2022年11月,山东鲁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和黄明明对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路得威”商标侵权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二者共同赔偿15万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二者罔顾事实,找各种理由,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鲁信和黄明明在上诉中称:
1、鲁信公司和黄明明从未使用过“路得威”作为公司名称和商标,也没有对外宣传生产销售带有“路得威”字样的商品,且两公司小型压路机产品在价格上具有明显不同的目标客户,在一般公众认识上不会发生混淆,鲁信公司没有冒用路得威品牌的动机,没有实施侵害路得威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路得威公司未举证证明搜索结果属于谁控制、域名地址是谁拥有。没有证据证明鲁信公司通过这一形式取得实际利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鲁信公司的行为影响了用户选择。
3、路得威公司在济宁市有知名度,但在全国、全省知名度不高,鲁信公司如果选择和搜索引擎公司合作,搜索关键词是山东知名小型压路机,涉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不存在混淆, 也不能够有效抢夺客户机会。
4、路得威向法庭提交的涉案公证书公证过程视频模糊, 看不清进入链接鲁信公司网站前后的具体网址,涉案公证书内容之间、涉案公证书与其他公证书之间存在有违基本搜索逻辑、自然法则、常识的地方,不应采信。
5、鲁信公司客观上不可能在延期举证前收集取得相关证据,于 一审开庭前递交延期举证申请,一审法院无视鲁信公司延期举证申请,程序违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本案中,鲁信公司、黄明明虽对路得威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并且鲁信公司、黄明明还主张其一审程序中已经就涉案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 但直至本案二审期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公证书经复查已经被撤销或者更正。因此,涉案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涉案公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2、根据已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鲁信公司使用“路得威小型压路机”作为其公司及产品网页的搜索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且搜索结果中直接显示鲁信公司的相关信息, 上述搜索关键词实际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路得威公司涉案第 11234322 号、第 29548075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压路机,经过路得威公司的多年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涉案“路得威”注册商标在压路机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鲁信公司与路得威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经营与路得威公司相同的压路机产品,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应该知道路得威公司涉案商标及其知名度,却仍在网络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与涉案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相同的“路得威”字样,明显具有攀附路得威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鲁信公司在相同商品的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鲁信公司经营的产品来源于路得威公司或与路得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鲁信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路得威公司涉案第 11234322 号、第 29548075 号注册商标专用 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3、鲁信公司、黄明明主张路得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客户购买过程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因此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实际混淆,也不要求必须是客户在实际购买过程中发生混淆,故鲁信公司、黄明明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赔偿判决,驳回了山东鲁信和黄明明的上诉!
商标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在这里,路得威公司郑重提醒广大客户:“路得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先进的技术和可靠的品质铸就的,购买本公司产品敬请认准“路得威”。